一、關鍵區分:勞動合同“解除”與“終止”
這是享受個稅優惠的核心前提,必須分清。
1.勞動合同解除:
通常指在勞動合同尚未到期前,因特定原因(如協商一致、勞動者被迫提出、用人單位依法裁員等),提前結束勞動關系。這是《勞動合同法》第三十八條至第四十條等規定的情形。
2.勞動合同終止:
則指勞動關系因某種法定事實的出現而自然結束。最常見的有四種情況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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勞動合同期滿不續簽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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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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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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用人單位被吊銷、關閉、撤銷或決定提前解散。
二、個稅優惠:僅“解除”補償可享受
根據財稅〔2018〕164號文第五條第一款,明確的個人所得稅優惠政策僅適用于解除勞動關系取得的補償。
核心政策要點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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免稅部分:個人取得的一次性補償收入(包括經濟補償金、生活補助費和其他補助費),在當地上年職工平均工資3倍數額以內的部分,免征個人所得稅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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征稅部分:超過3倍數額的部分,不并入當年綜合所得,而是單獨適用綜合所得稅率表,計算納稅。
簡單來說:補償金總額超過當地社平工資3倍的部分才需要繳稅,且繳稅時單獨計算,不與你當年的工資薪金合并,這通常降低了稅負。注意,當地上年職工平均工資3倍數額,是年工資,不是指月工資。
三、重要區別:“終止”補償無法享受優惠
如果是因勞動合同終止而支付的經濟補償金,則無法適用上述個稅優惠政策。
這筆補償金在稅務上將被視為勞動者的一般性收入,需要并入其當月的工資、薪金所得中,合并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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